裁判文书详情

姚**、谢**与谢**、马*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姚**与被告谢**、马*、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0月3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姚**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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