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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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