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杨**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53元、案件受理费45元、执行费64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王*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杨**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61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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