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戴豪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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