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戴豪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戴豪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