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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