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