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苗贵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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