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杨**(2014)甬慈商初字第1121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名下的房地产正于另案处置,届时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杨**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修理费9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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