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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