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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王**、彭**劳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王*、彭*劳务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胡*,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彭*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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