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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严**、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两被告支付欠款57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吴**和被告严**合伙从事货物运输。双方经结算后,被告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欠款57000元,该款于2013年11月份前付清。该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严**、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欠款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严**、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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