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洪诉被告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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