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未执行50328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17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