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叶林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叶林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林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谢**196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林会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管、公安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谢**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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