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孟军民、第三人遂昌金马彩瓷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6元,减半收取4713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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