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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李**等与麦**、李**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麦**与被申诉人李**、原审第三人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东莞**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79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案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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