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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