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林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依被告林周*的申请追加吴**、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