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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