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林**与林**,吴**,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容保志、容保文与李**、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