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添诉被告梁**、第三人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添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9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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