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奚**、梁*、恩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奚**、梁*、恩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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