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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吴**,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超*与被告林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依被告林周*的申请追加吴**、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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