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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陈*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224元,撤诉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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