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冈**制品厂、吴**等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制品厂、吴**、魏**诉被告周**、第三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制品厂、吴**、魏**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冈**制品厂、吴**、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32元,减半收取686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9136元,由原告佛冈**制品厂、吴**、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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