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黎**、苏**与被执行人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