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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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