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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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