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成**与成国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蔡**与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苏**等与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佛冈**制品厂、吴**等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易中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邓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