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易中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易中桥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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