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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初廷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于初廷、二审被上诉人郭**、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广东**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期间,依法向二审被上诉人郭**、何**公告送达了再审申请书副本、审理再审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再审申请人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再审公告费560元,由再审申请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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