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洁诉被告谢**、蔡**、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洁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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