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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赵**、贺州市里松日绿冲水电站电力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赵**、一审被告贺州市里松日绿冲水电站、吕**、谢*、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贺州**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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