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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黄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黄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8)云区法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坚强应支付欠款19万元及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坚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坚强的妻子名为梁**,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云城区云城街道,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u0026amp;amp;ldquo;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被执行人黄坚强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负偿还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应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坚强的妻子梁**的存款予以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在中**银行云浮南山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梁**在中国工商**浮城区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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