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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第三人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南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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