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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李*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第三人全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池**民法院(2013)河市民四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戴**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采信的基础性证据自相矛盾。(一)一、二审判决以《2011年10月24日对清帐款如下》、《2011年10月24日对清帐款》两份证据中的“戴**欠李*款”及“戴**欠全忠明款”内容作为定案依据。但从这两份证据整体内容可看出,作为一、二审判决的定案依据与本案客观的基础事实材料不符。(二)一、二审判决认定280.6万元是戴**用合伙工程款、合伙利润私自外借违反了合同,毫无事实依据。(三)一、二审判决认定280.6万元由戴**独自追回不符合事实。(四)一、二审判决认定合伙资金由戴**掌控没有事实依据。(五)一、二审判决认定戴**、李*、全忠明三人的合伙关系已清算解散毫无依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和河池**民法院(2013)河市民四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李*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请驳回戴**的申请再审请求。

一审第三人全忠明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请驳回戴**的申请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池**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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