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黄**与杨**、赵**、许**、吴**、龙**、何**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黄*恒诉被告杨**、赵**、许**、吴**、龙**、文**、徐**、何**、覃**、李**、陈**、张**、张**、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黄*恒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希望与被告方*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5.12元,减半收取2397.5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韦**、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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