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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卓生全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代理人黄**、被告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原告黄**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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