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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侯**、刘**与被上诉人周**、一审被告贾**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侯**、刘**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侯**、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侯**、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上诉人李**、侯**、刘**已预交),减半收取1211元,由上诉人侯**、刘**、李**负担。上诉人侯**、刘**、李**多预交的121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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