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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龚*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龚*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滕*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X号*小区X组团X号楼X单元XXX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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