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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龙诉被告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龙于2015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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