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依据本院2014年1月13日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合伙结标款人民币277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唐**申请执行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做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