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5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78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7550元,收取执行费95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