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杨贵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