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莫**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蓝苑榕、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泐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