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龙光桥诉被告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光桥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光桥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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