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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光桥与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龙光桥诉被告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光桥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光桥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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