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兰启蒙等与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兰启蒙与被执行人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兰启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72号。被执行人莫**应履行的义务为:从结余款中支付给黄**11131.67元;从结余款中支付给兰启蒙9809元。负担受理费9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莫**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莫**有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丹执字第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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