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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覃**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7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合伙财产11580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79元,执行费167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379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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