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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和人民陪审员邓**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即49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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