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韦*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韦*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广支付款项28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69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广在中国建设银**大道支行帐号帐户内有存款人民币75135.2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扣划被执行人韦*广在该帐户的存款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韦*广在中国建设银**大道支行帐号帐户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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