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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恩诉被告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恩以双方正庭外协商,暂不须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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