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恩诉被告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恩以双方正庭外协商,暂不须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杨**与罗**、岑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黄**与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建方与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岑*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